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文章来源:南京律师网 | 更新时间:2024/7/15 7:46:49 | 阅读次数:2060
用工过程中,特别是销售性质的岗位,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约定底薪加提成的工资计算方式。而所谓的“款到提成”,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销售回款的比例支付提成。如果未能回款或者劳动者提前离职,劳动者主张要求按照总销售金额计算提成时,用人单位往往以未全部回款或劳动者离职为由,不予支付未回款部分的提成。
企业在经营中应自主经营、自负盈亏,作为劳动者的销售人员如果既要负责销售还要承担全部回款责任,明显存在收入与责任的比例不符。虽然员工是自愿与公司签订的协议,对协议内容有充分认识,协议本身也不存在欺诈、胁迫,但是却因为违反了法律、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。实践中还存在与劳动者签订担保协议,计算回款赔偿的业务回款结算单等,均是加重劳动者权利、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的条款,会被认定无效。
上一条:执行的申请与受理是怎么规定的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