团队介绍 更多>>  

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
 

文章来源:南京律师网 | 更新时间:2024/4/17 15:52:04 | 阅读次数:1169

仅凭电子考勤记录,可否作为企业安排加班事实的证据?

  在劳动争议中,加班事实的认定往往成为关键。电子考勤记录作为一种常见的考勤方式,其能否作为加班事实的证据备受关注。某员工主张公司安排其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,仅提供电子考勤记录作为证据。公司对此提出异议,认为电子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。

  电子考勤记录作为数据化信息,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。然而,要将其作为加班事实的证据,还需考虑其完整性、真实性和是否被篡改等因素。同时,电子考勤记录通常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,如加班申请表、工资条等,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。

  电子考勤记录虽可作为加班事实的一种证据,但单凭其难以直接认定加班事实。在劳动争议中,双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各自的主张。因此,企业应加强考勤管理,确保电子考勤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;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,也应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。





相关标签:南京律师事务所,南京律师,知名律师,律师免费咨询平台
× 提示: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