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文章来源:南京律师网 | 更新时间:2011/11/15 17:08:00 | 阅读次数:5571
【案情】
X公司、S公司、J公司决定成立一家生产化妆品的公司,他们经过协商后,决定以S公司为基础,将S公司改组成立一家新的公司L化妆品公司。为此,三家公司签订了发起人协议,并草拟了章程。其中,章程约定,X公司、J公司以货币出资,分别为300万元人民币,S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厂房出资,净资产评估为400万元人民币。在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,各方须办理完毕实物和产权转移手续。随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