团队介绍 更多>>  

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
法律法规

首 页 > 法律法规 > 所有信息

 

文章来源:南京法律在线咨询网 | 阅读次数:1295

公司垫付医疗费后又称公司没这人,法院确认存在劳动关系

某公司在职员工为公司运货的途中发生车祸,公司派人及时到医院垫付15万余元。可是当职工要求申报工伤时,工伤部门在向单位调查时,单位领导又突然改了口,说丁师傅不是他们单位的人!这一下子把丁师傅造“蒙了”。2014年5月2日,丁师傅驾驶某公司的货车在送货过程中,行驶到甘井子区明珠路老虎沟附近时,与孙某驾驶的一辆私家车相撞,丁师傅颈部受伤,孙某当场死亡。 经甘井子区交警大队认定,丁师傅的货车因超重,负事故的次要责任;孙某因双黄线掉头、超速,负事故的主要责任。
一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要多久
公安


相关标签:南京律师事务所,南京律师,知名律师,律师免费咨询平台
× 提示: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