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邀胥家山律师:三级律师、中华律师协会会员、中国法学会成员、仲裁员。从事律师行业17年,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,成功代理劳动争议、交通事故、刑事辩护、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...
文章来源:南京律师网 | 更新时间:2024/7/7 9:27:50 | 阅读次数:940
当员工不辞而别时,单位应首先通过新闻媒介等方式通知员工限期回单位,若员工逾期不归,可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。处理决定需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员工本人,若无法直接送达,可邮寄或公告送达。待处理决定具备法律效力后,单位可依法拒绝为不辞而别的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。
同时,若员工不辞而别给单位造成损失,单位有权依法扣除其部分工资作为赔偿。在整个处理过程中,单位应确保遵循相关法律法规,保障员工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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